來源:ALACOFLY 編輯:Rose 發布時間:2018-1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今日焦點,備注關注的《電商法》即將施行,了解其與我們商家緊密相關的條款。
遵守法律誠信經營是每個電商平臺經營者,以及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杭州酷范商貿有限公司的戰略合作伙伴。
吳海珍律師專程來到酷范總部,就新的《電商法》為我們做了解讀,也希望能給業內同行們提供參考與借鑒。
即將實施的電商法,是市場發展的迫切需要,當新的消費模式出現直到壯大,并且占據了人民消費的較重占比,便需要相應的規則來規范與約束
《電商法》四大亮點
一、明確電商定義,對經營者、第三方平臺的定義范圍進行界定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信息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
商品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如數字產品);
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活動,包括商品交易、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服務活動。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自然人網店“避稅紅利時代”結束
▶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經備案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才能辦理對外貿易經營、報關、報檢、退稅和結匯主體資格的相關手續。跨境電商也應當辦理主體備案登記。
(1)規范曾野蠻生長的各類網商
(2)結合國情鼓勵電商發展
《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如: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規范跨境電商,提出更多利好條件
▶關于跨境電商的規定
電子商務立法對跨境電商的規范,是一個標志性事件。為跨境電商提供便利,同時也要求合法合規。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有利于完善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布局和對外貿易優化升級,有利于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
為支持、促進和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立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一是國家鼓勵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是國家推動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需要的監督管理體系,提高通關效率,保障貿易安全,促進貿易便利化。三是國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通關、稅收、檢驗檢疫等環節的電子化。四是推動建立國家之間跨境電子商務交流合作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說明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
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第七十二條: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
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互認。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四、對平臺經營者提出更高要求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利益博弈
第三次審議稿,“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次審議稿,“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表決稿,“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敲定的“相應責任”表述,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如何理解其中包括的多種可能的責任類型和承擔方式,不夠明確和清晰。而電商平臺成本不清晰,就意味著消費者權利救濟缺乏保障。“相應的責任”須經未來細則或者訴訟才能確定,將會增加消費者的索賠難度和維權成本,其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值得關注。
《電商法》內容解讀
重點內容:明確電商義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國的征稅手段大部分情況都是以票控稅,該規定解決了電商征稅的技術難點。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刷好評”被嚴禁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 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七十六條:違反上述第三十九條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刪差評,高將處以50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避免廣告誤導消費者
電商網站上經常會有商品綜合排名,或者推薦購買商品排行。這些排名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消費者到底將哪一件商品放入購物車。當下電商平臺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來自平臺內商家廣告投放。網購平臺成為廣告推廣平臺,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對電商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風險。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杜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等現象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快遞延期?不行!
以往每到“雙十一”,大量快遞擁堵在路上,遲遲無法收到。現在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約定交付時間,并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共享單車押金問題
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感謝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吳海珍律師的耐心講解與解答,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希望本次分享能給從業的同行和廣大的消費者提供一定的幫助與參考價值,便不枉我們細心整理與共享。